凡經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之項目,須經「標準檢驗局」檢驗合格,始得輸出、輸入或在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。
01 各項食品進口檢驗02 自用品、商業樣品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免驗申請03 一般家用電器進口檢驗04 照明燈具進口檢驗05 視聽音響進口檢驗06 資訊產品進口檢驗
07 電源供應設備進口檢驗08 事務機器進口檢驗09 進口酒類查驗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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